法律规定个人可以邮寄最多两条烟,烟草局有没有权利拆开私人快递,以假烟为名没收?

2024-12-30 20:01:5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没有权利拆开私人快递,但是现在快递都可以直接验收的,如果超过就直接没收。

法律依据: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

第二项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第三项规定、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扩展资料:

个人跨地运烟限量是为打击倒买倒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回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2008年下发《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超过个人携带卷烟最高限量的,必须向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携带证。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跨地(市)携带业务用烟的数量每人次不得超过5万支(250条)。”

从字面上看,按规定可通过办理携带证明而异地携带超过50条卷烟的个人,只限于卷烟工商企业的公务人员。这点得到地方有关方面证实。

南京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和苏州市12313烟草行业监督举报热线的工作人员都表示,携带证只对行业内工作人员办理,不对个人办理;扬州市12313热线工作人员介绍,至少在过去七八年间,未向个人办理过携带证。

参考资料来源:烟草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

回答2:

没有这个权利

回答3:

我也刚被查扣了两条烟。烟草局给我私自拆了快递了 我也想问这个。

回答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五条第三款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第三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法律)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该条款仅适用于非法邮寄的真品卷烟。非法邮寄走私烟和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事实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和第5项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
第二项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
第三项规定、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第四项规定、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做好工作。特此通知。
根据以上国家根本大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政策等规定,公民邮寄卷烟、雪茄烟的,每人每次只能邮寄一件包裹,且邮寄卷烟、雪茄烟的数量为,仅限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不超过以上数量的,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事实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邮政等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有权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