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安徽省为例: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五)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
第四十三条 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
参考资料: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在开业经营前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下列材料:
(一)经核对的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依法需要预先核准的食品小作坊名称;
(三)食品小作坊场所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拟生产经营食品的原料和来源,以及原料来源的合法性证明;
(五)主要生产工艺;
(六)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销售区域。
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被吊销尚未超过5年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