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第二,如果继子女承担了扶养继父母的义务,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第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