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加盖骑缝章,但单位已经到劳动局备案的,那么劳动合同有效的,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有最后一张纸上有签名,劳动者可以不承认前几张内容约定。
那么就看最后一张签过字的纸,算不算劳动合同及有没有效。而最后一张纸上没有合同期限,合同就无法履行,就不算是劳动合同,更谈不上有没有效,试问不是劳动合同,哪来的生效问题?
也许用人单位会拿事实劳动关系来证明合同期限,但劳动者可以说当时约定的不是这个期限,说不定当时就约定签一天(试用),那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事实劳动关系并不能证明当时签的合同期限。那就相当于没签合同或没有全部期限都签,没签劳动合同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
有许多单位,欺负工人,只签空白合同,也不给工人一份合同,侵犯职工权利,劳动者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有效,骑缝章是为了防止加页,只要双方认可内容就行.
只要签了字,就认为签了合同,现在就这样无理可讲,无论内容造不造假,其实就是偏袒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没有盖骑缝章,只要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者用人授权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生效,是否加盖骑缝章没有影响,通常的劳动合同需要加盖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