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户口如何从一个户口本迁到另一个户口本需要正当理由。
如结婚,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从一个户口本迁到另一个户口本,需要正当理由,如结婚。带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要迁户口,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 准备材料:申请人的书面申请,结婚证、居民身份证,迁入人户籍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2. 前往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出。
3. 前往要迁入的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准迁证明。
4. 回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开出户口迁出证明。
5. 最后,携带所有的材料前往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请注意,以上步骤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略有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派出所了解具体的要求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