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区(Administrative Division),即行政区划,指国家根据政治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经济联系、地理条件、气候条件、民族分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地区差异、人口密度等客观因素,将全国的地域划分为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我国历史上的政区演变经历过以下几个阶段:
我国在夏商周时期实行的是分封制。
“分封制”是王室把疆域土地划分为诸侯的社会制度,在“分封制”下,国家土地不完全是王室的,而是分别由获得封地的诸侯所有,他们拥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资源和收益,对于所分封的土地拥有完全的管理权力,拥有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经济等一切权力,对于王室只承担纳贡、朝觐、军事支援等有限义务。
诸侯获得土地后,同样可以将土地进一步分封给卿大夫、家臣作为采邑,家臣同样拥有采邑的一切权力,对于国君只承担同样的有限义务。
分封的长官均为世系。
分封制在战国时期逐渐瓦解,让位于中央集权的郡县制。
春秋时期的政区
我国在秦汉时期实行的是郡县制。
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总称。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发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再经过秦始皇的改革,正式成为了秦汉以后的地方政治体制。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以下设县,县是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
郡、县是基本结构,在此基础上历代不断有所变化和补充。比如县以下设立有乡和亭;郡以上曾经设立监察州;汉朝时期还设立过与郡同级的,分封制的诸侯国,即郡国并行制。
郡县长官均为国家任命,非世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秦代郡县图
隋唐宋时期实行道(路)州(府)县制。州(府)县是基本行政单位,道(路)是上级监察区域或经济区域,是否作为行政区域不定。
辅助结构,宋朝有和州平级的府、军、监等机构。
各级长官均为国家任命。
唐朝政区
元明清三代实行行省制,现代中国的基本行政机构也是行省制。
行省制是13世纪以来中国的主要行政模式,源于元朝,明清两朝得到发展,最终影响了现代中国的行政体制。
行省制制度下,中央任命的官员不仅仅限于地方最高长官,地方机构的辅助机构长官也均由中央任命,如明清时期各省主管民政的布政使、主管军事的指挥使、主管司法监察的按察使等直接对中央各部门负责,从而使得地方权力互相制约,有效防止了地方割据。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
元代行省
清朝行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