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地手续所需资料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交的材料
1、文字材料
(一)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用地申请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有关资质、资信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建设项目选址没有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
(八)项目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批文;
(九)征地协议书;
县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的《一书四方案》;
(十一)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十二)申请用地单位提供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或证明材料(涉及林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问题的);
(十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十四)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
(十五)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供地方式说明;
(十六)补充耕地必须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农牧部门的验收文件(不允许先占后用),以及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确认补充??
2、图件材料
(一)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的);
(二)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明拟占地范围图;
(三)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五)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六套、图件材料五套(其中国务院的文字材料二套、图件材料一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二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件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四套(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二套)。
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国有建设用地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划拨性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3、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
5、资金来源正式文件、用地单位人员编制文件;
6、环保、水利、地灾等有关部门审批批准文件;
7、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8、国土、住建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现场选址意见;
9、住建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或预申报告;
三、协议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项目资金来源正式文件;
4、立项批复
5、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6、环保部门批复;
7、属大型项目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
8、住建规划部门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国土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资料齐全后,国土部门商住建规划部门到实地踏勘。
四、使用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提供以下前置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法人资格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国土部门对临时用地权属上午认定(宗地定位、拐点坐标);
4、涉及环保、水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5、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地时须提供住建规划部门的意见;
6、签订草场补偿协议;
7、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协议后作出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和采矿许可证。
扩展资料
审查报批应当遵循的原则
1、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2、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原则;
3、合理和集利用土地原则;
4、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6、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供地政策原则。
审查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2、规划科进行必要审查后,将申报材料交土地管理局等其他协办科室审查;
3、规划科对各协办科室意见进行汇总,提请会审会批。
4、会审合格的,进行会签,由土地管理局起草用地请示文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后,办公室出红头文件上报行署;
5、审查后需修补资料的,由规划科出具《补正材料书面通知》,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6、审查不合格的,说明理由、讲明情况连同申报材料向申请人退件。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地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征地手续所需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项目立项文件与政府签订协议等相关材料;
4、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补充耕地资金引入预算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明用地范围和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6、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
二、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县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审查意;
3、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
5、关于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请况说明;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文件;
8、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设计文件;
9、是否压覆以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10、地质遭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书及备案表;
11、拟征地块的书面告知文书及听证材料;
12、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认证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13、补充耕地协议书或验收文件;
14、建设项目用地查看记录表;
1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或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
16、林地审核同意书;
17、土地估价报告、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估价所)。
(二)图件材料:
18、建设用地勘察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19、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
20、补充耕地位置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1:1万);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政府征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