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法和德国商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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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0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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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政法大学赵旭东老师的论述。

1、法国的商事立法
法国大革命后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为了巩固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拿破仑推动下,于1804年制定了《法国民法典》,1807年制定了《法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是近代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统一商法的形成,同时在大陆法系开创了民商分立体例的先河。
《法国商法典》共四编,648条。第一编通则,分为九章,包括:商人、商业账簿、公司、商业交易所及票据经纪人、行纪、买卖、汇票、本票及时效;第二章海商,分为十四章,包括:船舶、船舶抵押、船舶所有人、船长、海员、佣船契约、载货证券、租船契约、以船舶为抵押而设定的借贷、海上保险、海损、货物投弃、时效、拒诉;第三编破产,分为三章,包括:家资分散、破产、复权;第四编商事法院,规定了商事法院的设立、管辖范围、诉讼方法及仲裁程序等内容。
《法国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采用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立法原则,以商行为为基础来构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的传统,体现了大革命以来的平等自由观念,从而将商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同时,《法国商法典》的颁布,开创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体例的立法先例。当然,这部法典也具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法典中包括了诉讼法的内容,陆商规范较海商规范薄弱,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过少(只有十三条)等等。
除商法典以外,法国还存在一些商事特别法,例如1867年的《商事公司法》、1885年的《期货交易法》、1917年的《工人参加股份公司法》、1919年的《商业登记法》、1925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1942年的《证券交易所法》、1966年的《公司法》等等。
在《法国商法典》施行近两百年里,已经过了多次的修改和补充,至今仍在适用。后来,在该法典的影响下,各国特别是欧洲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商法典。
2、德国的商事立法
德国在1871年统一以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只有普鲁士邦曾制定了成文商事法规。后来,德国于1861年制定了《普通德意志商法》(史称“旧商法”),并被大多数州所采用。该法典分为五编,第一编商人地位、第二编商事公司、第三编合伙、第四编商行为、第五编海商。1871年德国统一后,该法典在几乎未加修订的情况下,在整个德意志帝国施行。后来为了与民法典的内容相协调,通过对“旧商法”多次修订,制定了1897年《德国商法典》,并与《德国民法典》同时于1900年1月1日生效。
《德国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第一编商人,分为八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使用人、代理商、商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为五章,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行为,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商业买卖、行纪营业、承揽运送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铁路运送;第四编海商,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所有人及船舶共有、船长、物品运送、旅客运送、风险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债权人、海上保险、时效。
《德国商法典》与《法国商法典》不同,它采用主观主义(商主体主义)立法原则,以商人为基点来构造法典。同时,它的内容较法国商法典更为完备,是一部较为成熟的商法典。后来,受此法典影响,奥地利、泰国、土耳其也采用该立法模式制定了本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经过部分修改,至今仍在适用。主要的修改有1937年的股份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法、1965年的股份法等。此外,在商法典之外,德国还颁布了许多商事单行法,以弥补商法典的不足,包括1892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回答2:

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

(一)法国商法:

1.立法基点的客观主义:其一,这一立法体系强调商行为概念的基础作用,并试图依此确定商主体的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和商法规则体;其二,这一立法体例强调商事主体资格对于商行为的依存性

2.发展与现状:第一,原法典大多数条款都已经废除或修改,特别是颁布了众多商事单行法;第二,在立法基点上,从单纯的客观主义转向折中主义;第三,加强对商行为的特别调控和专门规范。

(二)德国商法:

基本内容:

(1)立法基点的主观主义,又称“新商人主义”:其一,这一立法体系强调商事主体的资格确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其二,这一立法体系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并通过“营业”概念的引入,使之成为商人身份确定的基本标准;其三,这一立法体例强调商法中对一切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基本规则的抽象,从而形成科学的“总——分”结构。

异同

1.法国商法典:1807年颁布。4编共648条。在拿破仑指导下制定,开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先河。
德国商法典:1897年颁布,1900年同民法典同时生效。4编共905条。

2.法国商法法系和德国商法法系
法国商法法系: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特征。
只要行为活动属于商行为、其行为人就是商人,则适用商法。 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巴西、阿根廷等。

德国商法:属人主义和主观主义。
商人是商法的中心,同一行为,商人为之则适用商法,若非商人为之则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奥地利、瑞典、挪威、丹麦、清末的中国。

回答3:

行业相同,国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