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定罪与量刑,在立法之初,是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对于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轻重程度予以确定的。就抢劫罪的特点而言,其具有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同时亦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特点,属于既侵犯人身又侵犯财产。其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损害的客观后果,均大于一般犯罪,因此其量刑相对于一般的单一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要严重许多,因为刑法只有以高压的态势打击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的犯罪风险,方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而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一般3人以上),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客观的损害后果仅仅是侵犯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而对人身权利不涉及侵害,因此,在定罪上是不可能按照抢劫罪定罪的。这是违背了刑法“罪”与“罚”相适应的司法原则的。
当然,如果在实施聚众哄抢犯罪过程之中,因受害人的阻止或制止,转而实施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抢劫公私财物,则构成聚众哄抢罪与抢劫罪,将二罪并罚。不过单一的聚众哄抢罪,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追究刑事责任,且不能以抢劫罪定罪,因为这违背基本的刑法原则。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入户抢劫的;
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C、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D、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E、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F、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H、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3条、268条
根据问题啦回答:不算抢劫。
犯抢劫罪,指的是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强逼他人交出钱物的叫作抢劫罪,哄抢是说什么东西从车上掉了下来或者拉东西的车出了 撤翻车西掉出来过往的行人一看有东西而掉就跟着哄抢而来都不知道事情经过,向这样的哄抢不是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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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而哄抢一般不会存在对财务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故而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哄抢没有发生直接伤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哄抢事件屡禁不止 主要就是因为法律太轻 如果参与哄抢判死刑你看还有人敢抢吗?
所以说道德这东西就是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的一个P 如果道德能引人向善 那么母猪都会飞了
我支持绝对不谈感情的依法治国!法不容情才能使得好人得到保护 恶人受到惩罚
只有法律才能教化人民 使人向善
就说法不责众完了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