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案例

急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案例,要加以分析谢谢
2024-12-21 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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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2001年5月11日,消费者赵君,在县“心心市场”以120元选购了经营者严文林皮鞋一双,仅穿了三天,鞋跟就断了。赵君于是在15日去找经营者要求换货或退货。严文林说,换货可以,但没有同类型的鞋,只能换其他鞋。赵君经挑选,均认为不合适,要求退货。严文林却说,暂时没钱,等下次再来退。17日,赵君又前去要求退货,严文林依然如故。赵君认为,严文林有可能是故意拖延,遂与之说理。此时,严文林恼羞成怒,一把抓起要求退换的那双鞋恶狠狠地砸在了赵君的身上,随即又冲上去殴打赵君。赵君对这突如其来的场面吓得目瞪口呆,不到两分钟,赵君的脸部被挖出了道道血痕。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赵君被围观人群拉开后,立即赶到县消协进行投诉。县消协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展开了前期调查,经查证赵君反映属实。县消协当天在指定地点,对双方依法主持调解。

  消协以事实为依据,以《消法》为准绳,认为,消费者赵君从始至终无任何过错,经营者严文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第10、第14条的权利,以及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的义务。为此,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8项,第43条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赵君当面赔礼道歉,并写出书面检查,张贴在被投诉人严文林柜台前。

  二、被投诉人严文林,退还投诉人鞋款120元。

  三、被投诉人严文林,赔偿投诉人赵君医疗费213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以上各项总计833元,当场付清。

  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之规定,消协将被投诉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移交工商所负责处理。
  案例二:2002年12月10日、11日,何氏兄弟先后在某商场手机专柜以每台19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星A388手机两部。购买时,何氏兄弟反复询问营业员是否属三星公司原装产品,均被告知绝无假冒,且在发票上注明:本公司保证出货品均属原装正品。购机次日,何氏兄弟便发现说明书上的“语音拨号”功能,在所购机上并不存在,送到商场调试未果,此时对方才告知没有此项功能。12月13日,何氏兄弟向宝安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委托三星广州办事处对两部手机的串号进行鉴定,证明并非三星电子原厂产品。12月24日,何氏兄弟向有关执法部门正式提出三项请求: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该商场所销售的两手机系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应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并查处;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商场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四部手机的价款加上其它费用合计8021元;三、消费者在该商场购手机时受赠的两张17909电话卡计200元,其承担过错的责任均在商场,依据相关法规“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消费者不再退还。12月25日,宝安区消委会联合新桥工商所,赴深南大街这家商场的手机专柜调解、查处。在法律和事实面前,销售商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接受处罚。经调解,何氏兄弟拿回手机款,同时每台补偿经济损失1500元,两台手机合计6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