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为有:
1、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00元;
2、非农业户籍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
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9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80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的配偶,每月700元。
享受遗属条件的补助对象
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仍在上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参考资料
蒲城县人民政府网站.360[引用时间20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