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异议

2024-12-20 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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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
管辖权异议只能是对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一)、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而且一般是被告。原告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起诉后案件被移送管辖,原告认为受移送的法院无管辖权,可提出异议。
(二)、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是否参加诉讼有决定权,如果他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选择不参加该诉讼而另行起诉。当然,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后,案件被移送管辖,那么他具有如同原告的地位,此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要说明的是:从法理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适用于地域管辖异议,因为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利。)
(三)、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三)、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 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 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四、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要说明的是:由于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并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法院不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但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第九条 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