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澳洲合同法一般认为商业关系下订立的合同,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图;而家庭成员之间做出的一些承诺,不应认定为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图。如果说,一个老公为了哄老婆开心而承诺以后承担家里的全部家务,而没有做到,老婆就可以据此要求老公履行合同义务的话,民事法庭法庭的法官就算忙死,也处理不完这种家庭合同纠纷。但是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有关于商业性质的承诺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图。如母亲承诺儿子给他20万去做生意。另外,以上两种关系中的认定,是可以通过在法庭上提出相反证据推翻的。
澳洲合同法下,合同成立之要件与中国合同法最大的一个区别就是,中国合同法中不存在一个对价的概念。
对价的概念为大法官LordDunedin在dunlop Pneumatic Tyre Company Ltd v Selfridge & Company Ltd中所阐述:对价是一种对对方承诺的一种作为或者不为。 可以简单理解为为让另一方履行合同而己方所支付的代价(price)。有无对价是合同成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无对价的合同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具有执行的效力。这也是英美法中对agreement和contract相区别的一个概念。简单来说,承诺被接受后,agreement即告成立。但只有接受方提供了相应的对价,才能说已经成立的agreement成为一个可具执行力的contract。
在具体实务中,涉外的正式合同,措辞应以contract为宜。 在现实生活中,有无对价很难成为一个对于合同与否成立的争论点。因为,法律眼中的对价只要求是充分的而不要求是充足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