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雷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拘送看守所至迟不超过24小时”。请问,是理解为宣布执行刑拘后至到达看守所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还是理解为宣布执行刑拘后至开始起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假如是前者的理解,则肯定存在路途时间有可能超过24小时之情形;假如是后者的理解,是否暗示在执行刑拘24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及时讯问?
刘警官: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本条应当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宣布执行刑拘后,至送达看守所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包括在路途上的时间。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待的时间过长,从而发生刑讯逼供问题。当然,公安机关根据该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