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经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确权,即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权属人,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土地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如果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如果没有争议,则土地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