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捐赠调减成本与“捐赠视同销售,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成本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关系,只与是否公益性捐赠且超过12%有关。
捐赠视同销售交纳销项税,会计上是不确认收入的,相应也不会结转成本,很难想象把东西捐给了别人,自己的收入还会增加,应是纯支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不得高于年利润总额的12%,高于的不得减去,所以之前的利润可能会因计入营业外支出多减,要调减支出,即调增利润。
在企业所得税中,捐赠视同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的帐务处理与正常销售缴纳的增值税的处理相同,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不应将捐赠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计入捐赠成本。
扩展资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纳税所得额
因为捐赠调减成本与“捐赠视同销售,要记入应纳税所得额,但成本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没有关系,只与是否公益性捐赠且超过12%有关。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一是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是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是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其固定自产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只是针对捐赠这部分的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也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