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劳动者一般只需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其他的事实,基本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则要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你这个案件来看,存在劳动关系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双方都已经认可.现在有争议的是劳动关系是何时终止的.这个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负责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则认定为劳动关系一定存续到现在.
补充:就我个人看法,劳动仲裁这边是有问题的,或者他们希望你能补充更多对你自己有利的证据.为什么劳动仲裁或医疗纠纷这样的案件要基本上以举证责任倒置呢,就是因为对劳动者或患者而言,他们手中基本上是不掌握什么资料或者证据的.我国相关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正是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的程序公平,最终保证实体公平的实现.
我前面讲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提出你已经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不管你说的工资单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用人单位都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仲裁庭要求你来证明这一事实欠妥.(原因有二:第一,你不掌握这部分资料;第二,这部分资料他们是可能提供不真实证据的,不能他们自己证明自己.这也就是为什么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根本所在.)
你这种情况,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应该是,如果用人单位能拿出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到期的合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做出的除名或开除处分材料,双方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等.通过这个才可以规避其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你八九两个月的工资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所带来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