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
▲第一节 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二十九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第二节 价格承诺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二条 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出口经营者继续倾销进口产品的,商务部有权确定损害威胁更有可能出现。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商务部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
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根据前款调查结果,作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作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出口经营者定期提供履行其价格承诺的有关情况、资料,并予以核实。
第三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第三节 反倾销税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条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第四十四条 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一)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将造成损害的;
(二)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第四十五条 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已经缴纳的反倾销税税额超过倾销幅度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退税申请;商务部经审查、核实并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可以作出退税决定,由海关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能证明其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经营者无关联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单独确定其倾销幅度。商务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作出终裁决定。在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措施,但不得对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
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到期复审,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如果调查机关经调查得出的结论是肯定性的,则可做出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裁定。
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
反倾销案例>>
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
大棒再举 欧盟对华DVD光盘反倾销调查 2005-08-11
巴基斯坦对我脲醛模塑料开征反倾销税 2005-07-29
欧盟塑料袋反倾销 厦企涉案金额上千万美元 2005-07-19
商务部发布双酚A反倾销调查案延期公告 2005-07-14
今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一览 2005-07-12
我塑料袋遭欧盟反倾销调查 涉案金额逾2.7亿欧元 200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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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PBT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5-06-09
韩国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板反倾销政策 2005-05-27
澳关于对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动态 2005-05-27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大幕黯然落下,苦心经营多年的美国市场可能不复存在
历时一年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得到了最不想得到的结果。曾代理厦华应诉欧盟彩电反倾销案的锦天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著名律师傅东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国际反倾销案中吃败仗是正常的,因为现行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对中国是不利的,中国企业没有必要失落,更没必要现在就开始“内乱”,当务之急是坐下来研究对策,或者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或者改变现行的低价战略,去全力应付一年一度的美国商务部的年审,这都是中国彩电企业翻身的机会。
有关部门指出,这次彩电反倾销案虽然总价值高达约16亿美元,但对中国彩电行业来说最惨痛的是辛苦开拓的美国市场可能将不复存在,中国彩电业3500万台的产能闲置将成为“不能承受之重”。
未来20年是反倾销高峰期
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副局长王贺军介绍,截至去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76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影响了我国近20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其中2003年中国企业出口就遭遇反倾销案件47起,涉案金额达18.75亿美元,比上年剧增了315%。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据预测,今年中国进出口总额将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未来20年将是中国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的高峰期。我们应该一改以往的“隔岸观火”或“忍气吞声”的心态,以平常心去积极应诉,才能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反倾销目前已不仅是发达国家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大棒”,也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周世俭介绍,到去年发展中国家主动投诉已经占到了反倾销总投诉量的40%,其中印度和中国分别排在第一和第三位。
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在这次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我们看到的是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牵头组织应诉,而商务部很少出面斡旋。其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才是应诉的主体,政府和机电商会将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而被中国企业冀望甚高的中美政府层面的磋商也没有把彩电作为重点,政府的作用是在更宏观的方面去争取属于中国企业的利益。
据了解,中国加入WTO时并没有顺理成章地被发达国家给予相应对等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使得中国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据介绍,这次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企业作出倾销成立的终裁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被给予“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中国的出口商品成本只能由第三国的来替代。光这一项成本计算的错误,就有可能使我国彩电的初裁倾销幅度上扬了20%以上。因此,由政府出面来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将为中国企业出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业内人士指出,欧美如果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那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彩电企业来说将具有深远意义。
盲目低价竞争损害中国制造
2003年以来,中国的彩电、钢铁管件、纺织品、木制家具、对虾等纷纷遭到国外反倾销指控。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我们总遭遇反倾销?
著名WTO法律事务专家王雪华认为,由于我国的劳动力相对低廉,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就相对较低,这本来应该是我们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部分企业之间无序竞争、竞相压价、不注重品牌,恰恰形成了“中国产品便宜没好货”的名声,使得遵纪守法的企业一样跟着受牵连,遭受到反倾销的不断打击,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非常惋惜。对此,中国机电商品进出口商会有关人士指出,中国出口企业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商一致,而不应该互相用低价进行倾轧,否则最终吃亏的将是整个“中国制造”。
专家表示,我国当务之急要着力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目前在进口方面,国家已初步在汽车、化肥和钢铁三大行业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但在出口方面,中国作为遭受反倾销最为严重的国家,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快速反应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以便准确、迅捷地预警中国厂商受到其它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海关、行会驻外机构和国外进口商均要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应对。
积极应诉才能获生机
在日前举行的“北京大学-康佳反倾销论坛”上,周世俭直言,“面对国外反倾销,一定要积极应对,逃避不应诉对出口企业来说只有死路一条。”他指出,在美国一般只有27%的反倾销案被裁定倾销成立,所以我国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平待遇。
但事与愿违,我国企业似乎很少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使反倾销调查得以“顺利”进行,中国商品也因此屡屡被封杀。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应诉的态度,结果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而这次虽然有13家著名企业吸取了上次的教训积极应诉,但还是有很多企业置之不理,结果被征收高达78.45%的倾销税率,而积极应诉的企业虽然没能胜诉,但是毕竟取得了比原来的裁定低得多的税率。
据了解,在过去的三年中,美国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曾经赢得10次胜利。从这些成功案例中,美国反倾销法律专家西蒙·科斯勃格认为,如果中国反倾销应诉的胜诉率达到70%,将对美国产生震慑作用,美国企业不会愿意把金钱投入到无法获胜的官司中去。
国际化经营规避反倾销风险
面对不利的终裁,中国彩电企业纷纷表示将继续上诉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争取应得的权益。傅东辉律师表示,从持续5年的苹果汁反倾销案胜诉的结果看,中国彩电企业是有希望的,但是如果需要5年的时候,中国彩电即使胜诉重返美国市场也将错过发展的最好时机,中国企业是耗不起的。而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研究反倾销的律师李文涛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最有效的规避反倾销的方法,就是要推进国际化经营,要把产品的价格链条在全球范围内配置。”
TCL集团常务副总裁胡秋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天美国的反倾销裁决只能挡住部分没有准备或者说国际化拓展缓慢者,对TCL影响则微乎其微,因为TCL如今已初步构建起了在全球的生产、研发、销售的庞大网络。而康佳集团总裁助理仵志忠透露,康佳在墨西哥建设的200万台产能的北美生产基地将于今年5月投入使用,这一基地将对康佳在整个北美地区的外贸活动产生重要的辐射作用。此外,长虹在俄罗斯、墨西哥,海信在匈牙利都建设了生产或出口基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规避反倾销风险。
除此之外,周世俭还指出,当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厂商生产高端产品的时候,中国的厂商则一直在中低端方面打转转,并经常出现恶性竞争。中国的企业忽略了从国际战略高度上树立全球品牌的观念,而没有国际化的品牌,也就失去了掌控国际市场产品价格的权力,不仅不能得到丰厚的利润,当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还会遭到反倾销的威胁。
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主任陆刃波指出,中国彩电企业即使将组装工厂搬到墨西哥再销往美国,但如果继续低价销售的话,还是可能面临被驱逐的危险。而中国短期内在高端产品不具备优势,即使今后有了优势,欧盟现在也开始考虑将等离子显示器全部归类为电视机,要收取14%的进口关税,而且今年5月初又取消了原来中国彩电产品享受的“普惠制”,还可能要征收出口企业的“电子垃圾处理费用”。总之中国彩电企业的路还很艰难,但必须要走下去,加大研发投入,全力打造国际品牌才是中国企业的出路。
记者从海关总署的网站上看到最新的统计数字却让人振奋,中国今年1-3月彩电出口数量达到了1136万台,同比增长48.6%,价值10亿美元,同比增长91.3%,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出口量的增长速度。这表明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开始逐渐重视提高产品的单价,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这对今后去应对国外有关机构复杂的年审有重要意义。
【正文】
【摘要】反倾销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做外一种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者们频频运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竞争的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秩序。竞争与倾销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反倾销立法中,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公平竞争与贸易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竞争倾销措施
关于“倾销”的定义,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倾销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和“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并认为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或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都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之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而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倾销界定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目前,通说的定义一般为G A TT1994第6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出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者们滥用的工具,加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之间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目前,有许多学者主张在国际层面上用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而欧共体是在区域性组织内率先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的典范。要解决二者纷争及讨论反倾销法的存废首先应对二者的关系有深入的认识。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W TO《反倾销协议》订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快各国产品在实践范围内的流通,而在实力决定一切的今天,各国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保护本国企业逐渐把反倾销法用作抵御有力竞争者的安全阀,而将贸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则降为次要。反倾销法是各国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综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经济竞争领域中的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是竞争法的初始目的,通过对各种部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竞争是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的目的;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则是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与反倾销法重视个体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视企业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是相冲突的。
(二)法律渊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内法律渊源。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这主要是指W TO 体系下有关反倾销法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附件9对该条所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反补贴守则》中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倾销问题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和行政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各国多将反倾销法作为对外贸易法的一下子部门法,反倾销基于国际礼让和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竞争法则属于国内法范围,其法律渊源仅包括一国国内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调控市场和资源配置,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权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属于公法范畴,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构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销售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G A TT1994规定构成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要件首先是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价格须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其次,须对东道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衡量,则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依据会计学的观点,企业按照平均成本而非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只要价格高于平均总成本,企业就有利可图,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固定成本已经支出,通过继续经营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很可能是对进口国,出口国都有利可图。从扩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倾销会为出口商带来开拓市场份额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实力增强,如果倾销商愿意将倾销的利益扩大到本国消费者,则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而倾销对进口国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消费者所获的低价消费的好处。如果是原料倾销,倾销国下游工业则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而获得间接利益,当原材料倾销商把较低出口的好处扩展到用其产品进一步加工出口的国内买主时,就会帮助而不是阻碍买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
二、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
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尚无妥善的途径,综观各家学说观点,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争论的焦点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反倾销法
这主要是“倾销有害论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如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缺乏正当的经济学基础,它忽视了目前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并且对于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否定性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唯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尽管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贸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但是由于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蓝本—— W 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迫使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而只是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数是依据欧共体的成功例子。在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废除了反倾销法地适用,反倾销法仅适用于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统一的欧共体竞争法来规范。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这种模式是废除反倾销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倾销法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统一的竞争法规则消除了因适用不同国内竞争法而产生的内在冲突,而超国家的执行机构又保证了实施共同竞争法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协议提供了一个试验的机会,有朝一日或许可以扩展到全球。”并主张设一个超国家性的主管
机构,根据“效果原则”扩大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欧共体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成功取决于其高度一体化的体系,而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形成如此一体化的体系。实际上,这种做法多为发达国家干涉他国经济主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难得到普遍认可。
(三)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佳选择..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律的反倾销法在师姐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地国际性及其规则地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地统一和协调。实践中,不论是《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改革,虽然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反倾销法阻止竞争的本质,但从各个方面考虑,这是实践中平衡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最可行的办法。
三、总结
虽然反倾销法有种种弊端,但实践中为何各国仍对其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竞争理念早已融入实力的较量和权衡中,因此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竞争法若作为国际统一规则立法,需要建立相应的超国家执法机关来管理,按照今天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论,虽然在经济关系中主权观念已经淡化,但要各国尤其是经济超级大国接受这样的超级国家机构来管理,似乎还很难想象。”不仅是竞争法公法的根本属性不允许其广泛的域外效力的适用,而且各国由于竞争规则的差别,适用标准的不易,以主要为国内法属性的竞争法完全取代主要属性为国际法属性的反倾销法也是障碍重重。因,改良反倾销法是以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虽然改良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但应注意到,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企业本身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今条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过分损害他国主权, 是比较下的选择。
此文曾发表于《市场论坛》2006 年第12 期( 总第33 期)
应对反倾销最好的方法就是第三国转口贸易,多年转口经验,橱柜浴室柜、木地板、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石英台面、轴承、轮毂、铝型材、铝箔、光伏、纱线等实际转口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