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所以村上收回你的承包地是不合法的,但在承包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上各省也不一样,有的省规定,转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收回其承包地。因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不在参与集体组织的生产和分配,失去了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没有资格在承包集体组织的土地。
到期后承包方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村委会才可以收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据此,如果发包方是村委会,连续二年不种的,村委会就可收回;如果发包方是本村民小组的,在上述条件下,同样收回。
1.你们是你“老舅”的财产继承人吗?若是,在你们“老舅”承包的土地还未到期前,你们还可进行承包。依据是1994.12.30日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的第六部分即“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的相关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山......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至承包合同到期。.....。由此,你们只要是“他”的继承人,在他承包的土地未到期前,你们有权进行承包。
2.村委会给出的法律条文,你们可请其出示原文,看是什么法律,是第几条或第几款。我想,怕难找出此法律的相关条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