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的供应商之间的合作是这样的,我提供生产原料,供应商进行加工,原料的价值远大于供应商加工费的价值,合作时,我们提前进行样品进行确认,然后生产,生产合同上,结款方式,是我方把原料提供给供应商,等供应商全部加工完毕后,我方一次性付加工费给供应商,协议上也有明确的交货时间,并强调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我方提供生产产品的原料,但我的供应商,我方把我们生产的原料送到供应商那里后,供应商在分批交货时,没有按照协议进行结款,不拿钱就不能提货,也没有按照协议时间进行交货,并拖而再拖,当我方发现供应商卖我们原料生产的产品后,当我方制止时,供应商却说,我买的原料再生产还你们,但我方合作到如此地步的时候,我方合同上有漏洞,第一,我们笼统的写了确认了样品,并没有指定那款样品是样品,第二,我们在交货时间上协议是:45天内分批交货。第三,我方在协议中写道,供应商要是私自更换我方原料,要赔偿我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要求太过于笼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