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2024-10-31 1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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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嫌疑人触犯刑法,需要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简称“刑拘”。刑拘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回答2:

  销赃罪是以前的叫法,现在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会进行刑事拘留,之后报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可能是先给予行政处罚,然后认为涉嫌犯罪,又对其进行刑事拘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
  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有权进行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七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回答3:

判决是有问题的,刑事拘留并不是一种处罚方式,而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

行政处罚是对于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还达不到犯罪的严重程度)给予的一种处罚手段。行政处罚不能与刑事拘留并用。

回答4: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的院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传,要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拘留必须具备7个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行政拘留不同,具体的区别在于:
(1)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2)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逮捕犯罪嫌疑人可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有逮捕必要的。逮捕人犯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一、处罚机构: 湄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行政管理所
二、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个人罚款5000元企业罚5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五、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0号令公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1号令公布)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第十章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回答5: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传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院检察长、法院的院长批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传,要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拘留必须具备7个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与行政拘留不同,具体的区别在于:
(1)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2)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逮捕犯罪嫌疑人可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的。
(3)有逮捕必要的。逮捕人犯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
行 政 处 罚 内 容

一、处罚机构: 湄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行政管理所
二、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处罚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给予个人罚款5000元企业罚5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双方权利义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
五、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0号令公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章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11号令公布)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第十章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
(8)《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1990年8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号发布)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1、从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2、关于拘留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罪该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已经达到了应当逮捕的程度;二是情况紧急,情况紧急是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条文),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逮捕手续,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为公安机关讲,逮捕需检察院批准,拘留只需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选择先拘留,再办逮捕手续,为破案争取时间。
从实质要件上看,拘留与逮捕的条件是相当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将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当即暂时剥夺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