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劳办发[1997]50号)的规定,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义务条款。按照《兵役法》《退伍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