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词'签字'似乎是受法院手册签字。因此,不能肯定法院将包括一个电子形式的身份验证为'签字' ,使这种不确定性才能解决的立法。传真签字被接纳为签署了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诉安德森( 1971年)。该地区并不完全清楚。在Molodyski诉韦马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1980年)的问题是,是否传真的签署的文件达签署的文件发送(在offerer ),然后签署了受援国(要约)为签署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科恩的J某(附带)指出,是否提供传真的签署的文件是有效的交货的原始签署的协议取决于意向签字。如果打算签署的传真签名是用来验证文件,并视为一个人的签名,然后该文件被视为是一份正式签署。
在牧区威曼联合有限公司诉Anburn有限公司杨J承担,而不是决定,一个传真不能满足双方的书面和签字的要求。相反,这两项决定,在新墨西哥州退休有限公司诉贝克和其他人( 1989年科恩的J某(附带)建议,传真签字不是原来的签字,因此可能没有足够的地方签字required.In这种情况下,问题并不需要决定是因为没有签字的需要在这个问题上的问题。
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签字或其他身份验证可以做到在许多方面,例如,
1.by使用秘密的数字代码,类似于PIN号码用于自动取款机;
2.by使用更复杂的系统的公共密钥加密技术提供了一个数学计划安排计算机数据;
3.by使用的数字签名'在犹他州数字签名法1996年(见3.4 ) ;或
4.by使用特定的计算机软件,如' PenOp '
的问题是,这些电子签名技术是适当的电子提单超出了范围有限,本文。然而,有一个点是,这些方法可能在技术上验证核实原产地的邮件,但可能不符合法律要求签名。
该示范法明确赋予适当的技术解决方案相同的法律效力,作为一个传统的签名,并允许各方同意的具体手段。第6条示范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