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的发回重审,在一审法院还是按照一审的时限办理,简易程序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发回重审实际上还是按照一审程序审判,依然按照一审关于审限的规定,自原审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特殊情况下经高级法院批准才能延长期限。
附《行政诉讼法》参考: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按照一审的普通程序,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