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房租:即使你有证据证明是你出的钱,只要不能证明是你借给她的,就只能视为你对她的赠与;如果你能证明赠与她时是以让她和你结婚为赠与条件的,也可以要回;如果不能证明以此条件:你无法要回了。
2、那15000:
(1)“我该怎么办?”:你应该在最后一次向她催要借款(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催要了,比如建交吵架要钱录音后起2年内起诉,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的话你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你合法债权的权利。
(2)你现在已经有短信、银行电汇汇款单凭证、吵架时手机录音(承认借款,但已付出过感情为由拒绝还款)为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了,不是“好像还不够足”,而是证据已经足够。
(3)起诉时你不能以“感情诈骗”为由:因为她没有诈骗的事实,你那样起诉反倒让你自己的案子变得扑朔迷离:这钱到底是你借给她的、还是你为了得到感情而赠与的,无法说清了。只以偿还欠款为由起诉。
(4)“却在积极准备如何做到一分钱不还的准备”:如果是这样,你就应该尽快起诉、诉前或是起诉后申请对她的财产进行保全:以防她在你起诉后将所有财产转移,到时即使是法院判决让她还你钱、判决也不好执行了。
3、关于你的补充:
(1)法律没有规定恋人之间有知情权,不告诉你她的工作情况没有违法。法律倒是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按说夫妻之间应有知情权:可对方不告诉你一样没有辙,还是别再想这事的对与错了吧,你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起诉要钱、保全她的财产。
(2)关于你在她那里的东西:不要再去上门找她,对你有害无利。保存好都有什么东西的证据,在起诉时要求一并让她返还,如果东西失踪了或是损坏:可以要求她赔偿。
(3)她以付出了感情为由不还借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不用担心。但你在诉讼中一定不要说那钱与感情有关:只说是借款。她打算一分不还只是她的打算,只要你能证明那是借款:她就必须还。法律上没有必须支付恋人感情损失费的规定。
有银行电汇单,还要有她向你明白表示借钱的证据,可以起诉追回借款。恋爱同居是双方自愿的,无所谓谁像谁付出,据此不还债务,法院是不支持的。至于房租双方共同使用了房屋,应该能追回一半的。赠与的东西恐怕就不好要回了。
借的钱可以要回,但是别的不能要回了,那是你当初自愿承担的,现在反悔明显 不行。
但是你说的以感情欺骗为理由起诉是不没什么说服力的。
有银行电汇单,还要有她向你明白表示借钱的证据,可以起诉追回借款。恋爱同居是双方自愿的,无所谓谁像谁付出,据此不还债务,法院是不支持的。至于房租双方共同使用了房屋,应该能追回一半的。
还有你说你不知道她现在在那哪家公司?到底是否还在做旅游生意?我权你趁这几天好好的找人调查一下她跟你再一起以后都做了什么生意,要是她曾做过旅游生意,那就没有什么了,要是她根本没有经营过旅游生意的话,问题就出现了,你说她曾向你借款15000,说是做生意垫款,那她没有做什么生意垫什么款项。就算当时你俩正在热恋中,她也是在当事人不知道事实的情况下拿出这笔钱财,她口中所讲的做生意垫款,就是谎言,那么,完全可以控告她蓄意感情诈骗罪。这个时候你只要拿出当初她没有拿这钱去做生意的证据,找个律师最备上告,那一切的工序都已经形成了。
这样不但追回借款。也给这个女人一个教训,人之初性本善,可是运用感情这么做太过份了,你要是确定她没有投资的话,你可以先不要急着告她,你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法院,协商只是给她一个认识错误的机会,要是她还一意孤行,那就别怪你无情。到时候你可以叫你的律师在申请一种赔偿,那就是精神补偿,你就说,你在完全付出真爱的时候发现自己被欺骗了,这件事让你对将来的爱情失去了信心和信任,就一口咬定你心里的压力大,导致你精神紧张,晚上出现失眠的状态,要求适当的给于赔偿。
跟这样的女人不用谈爱,更不用说爱,因为在你全心全意爱她的时候,她却把对她的爱转换成了利用,不值得可怜,甚至她亵渎了爱的真意。
可能我这么交你做有点不讲良心,不顾念以往的感情,反过来你可以想想,她可有顾虑过你们的感情?对这样的人你还用在跟她讲良心么?我想她都不知道什么叫良心吧。
感觉适合就用着看,等你们上了法院在去调查她有没有做生意那就晚了。祝你成功。
第一。1.5万借款可以通过法院起诉 索贿
第二。手机与房租,属于赠予行为,对方接受了,赠予行为生效。索贿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女方自愿
第三。关于知情权的,提不提没啥意思
建议你尽快提起诉讼
没那复杂,除去你对生活中的一些细节描述外,这就是普通劳的债权债务关系。
权利认定有录音证明并且有汇款单,这两点已足可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了。
收集好证据提交到法院,要求对方归还,付出过感情应是双方的,感情是不能用钱买的,如果到庭上她还这么说,估计法官会怀疑她的恋爱动机。
看你的描述,劝你不要找这样的女仔了,根本是感情败类。一般有点一素质的人没有分手后不还债务用“付出感情”为借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