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后是否可以反悔?

2025-01-26 17: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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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该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理由是: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处分原则,一般来说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反悔。但在审判实践中,要针对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关键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般情况下讲,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无效或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从事的民事行为,则该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因重大误解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然,行为人在行为时之所以有重大误解,也有可能是因为另一方采取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使其发生重大误解的,此时该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而并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另外就是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显失公平。如存在以上情况,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人民法院应根据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

二、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一般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对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的事项,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为,虽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少列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其实质表现为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一部分达成了协议,一部分没有达成协议。对达成协议的部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有效,即对达成的协议认定为有效;对没有达成协议的一部分,应对赔偿权利人以充分保护,赔偿权利人可就没有达成的部分的赔偿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三、当事人笼统地达成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认为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只要其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权利的滥用,对其行为法律应予认定有效。当事人反悔的,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应不予以支持。因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但应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回答2:

1公证合法的前提下,协议人是不能反悔的,因为上述伤害属于一次定性的伤害,损失并没有扩大,所以不能反悔.

2当然也不是完全没有别的办法,死亡人有父母或者成年子女,那他们可以主张侵权要求雇佣方赔偿,因为上述的公证协议只对协议人有效,而对其他的权利人是不发生效力的.

回答3:

1、“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后是否可以反悔?”:在两种情况下反悔会得到支持,即:一是签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或者签协议人是无此项权利的;所签协议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2、“乙丈夫反悔,诉讼至法院,法院能否支持?”:
(1)即使协议经过了公证:也不是不可以推翻的,只要有证据证明经公证的文书存在错误。
(2)如果乙丈夫能拿出证据证明,他签此协议时受到对方的欺诈或胁迫,协议所表达有内容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会支持。
(3)如果你们的协议中没有经过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比如:乙的其他被扶养人:父母)、没有考虑其他被扶养1 的利益:你们的赔偿了结协议就是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会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回答4:

1、在这个案例中,你不应当将重点放在协议是否经过公证上。
对于公证的意义及效力,我国《公证法》的主要规定为: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
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公证的实质作用在于增强被公证行为、事实或文书的效力,而不是在法律上保证其效力。协议最终的有效性,在发生纠纷后,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或裁定。

3、协议经公证后被推翻的典型事例,是早几年发生在各地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兴建集资房事件。当时的集资建房协议,大部分均经过公证。但由于违反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强行法规定,农村集资房行为后被认定为违法无效,这些经过公证的协议也均成为无效合同。

4、依照我国新《合同法》规定,目前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对人身伤害纠纷,以自愿协商方式自行解决,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的第一步工作就是组织涉案当事人协商。

6、据此,在你的案例中,如果没有以上无效情形,即使协议不做公证也是有效的。而协议公证在事实上,确实能起到增强协议效力的作用。随着我国公证机构执业水准的提高,法院目前对公证文书的效力,是基本予以尊重的。

7、你强调了双方是基于互谅作出协议的,而共同去公证的事实也能够验证这种互谅。乙方在这个案例中,要有足够充足的证据才能推翻协议。

8、综合以上分析,对这个协议作出反悔,得到法院支持的机会不大。

回答5:

这种协议公证并不会增加协议的效力,也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所以说不能得到保证。
你说的能否反悔的问题,如果该协议有效,则侵权之债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已经转化为普通的给付之债,不能反悔;如果协议无效或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协议,受害方仍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这样的反悔则是可以的。
这种判例每个法院都有,你到中国法院网的案例库中搜索一下就会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