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先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如符合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再到公安部门申请户口。
办理收养,收养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等。
法律依据:
按照《全省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第六条:
“不能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被公民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满18周岁的,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
如果是从孤儿院(或福利院)领养的孩子,会有领养证明。
如果是亲戚(朋友)过继的孩子,需要双方出据收养协议(证明),并到当地社区确认、盖章。
如果是捡到的孩子,先报警,经警方查找无人认领,但自己愿意领养,由警方出证明。
……
有了以上证明材料,再到当地民政局申请领养登记。民政局审核通过后,会发给领养人一份领养证书。领养人拿着领养证书再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领养人必须是已婚夫妻,且具有抚养能力。单身者,或经济生活无法保证抚养孩子的是不能领养孩子的。
抱养孩子上户口新政策是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流程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抱养的孩子上户口所需材料
收养人的收养申请;这个需要个人撰写,但可以先询问当地民政局,是否有类似表格,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需要单位开具,并签章。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并签章,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县级以上医院开具,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如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形成收养事实的无户口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不能办理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被公民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满18周岁的,在县民政部门指定户籍地址申报户口登记。年满18周岁的,且在现居住地生活满3年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实际共同生活人所在户籍地申报户口登记。不满3年的,在原居住地申报户口登记。
【如何进行收养】
首先要进行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然后就要进行审查,公证人会在当地进行走访,了解具体的家庭情况和真实性。最后如果通过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就会进行办证,从而成立收养。
【收养所需材料】
首先是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其次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当然还需要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最后按照相应程序就可以完成收养。
【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抱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方法:只有拿到民政局发的收养证明才能确实法律承认的收养关系、才能上户口。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