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被拆迁人是房屋和附属物的所有人,被安置人也可能是承租使用人也可能是所有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