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1030000元/1.01*1%=10198.01元参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