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飞机、船、自行车、摩托车、高铁、动车等。
交通工具是现代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初人类驯服马、驴子等作为乘坐工具或乘坐工具的动力(如:马车),与此同时,轿子和以风作为动力的帆船也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与畜力交通工具长期并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公交车、大客车、出租车、家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私地铁、火车、客机、直升机、邮轮、帆船、汽艇、游船、游艇、气垫船、热气球、马车、三轮车、雪橇。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征及范围
要准确界定刑法上所指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必须以准确把握刑法意义上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征为前提,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为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刑法上称“公共交通工具”而非“交通工具”,即明确了两层意义:(一)、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为不特定的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这种服务可以是赢利性的,如运输企业的公交车辆;也可以是非赢利性的,如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专用车,但排除了私人自用交通工具。(二)、应是能同时供多人使用的。亦即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以一定数目的容载量为标准,而不是任意数目的额定载容量的交通工具均可列入《刑法》上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
2、应是指机动交通工具。从刑法的立法本意看,之所以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列为重罪,是考虑到公共交通工具容载量大,速度快,因而在遭受暴力侵犯时,对公众的危害性也大的特点。因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是指容载量较大的机动交通工具,而不包括一些山区小城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人、畜力交通工具。
综上述特征,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法上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系指: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额定容载量一般在4人以上的机动交通工具。一般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公共汽车、中巴车、电车、出租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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