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政策上有什么区别?

2024-12-16 04: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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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区别主要以下几点:
一是目的不同。农户为自己致富而办家庭农场。以农民(农户)为主体,以家庭农场、企业、社团组织等其他法人共同参与的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是法人类型不同。家庭农场是独资市场主体,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性质的市场主体。
三是决策机制不同。家庭农场的经营决策自己做主。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一人一票” 。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合作社章程还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四是利益分配不同。家庭农场的盈利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合作社的盈利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发展基金后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这个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给社员,以交易量(额)进行分配。
五是对所负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家庭农场虽有名义注册资本,但对所负的债务责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是由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只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总之,家庭农场补助政策将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