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禁航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三)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四)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五)审批辖区内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海上拖带、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船员的专业和特殊培训的考试;负责三级引航员的考试、发证。
(七)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签注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受理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申请。
(九)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十)实施辖区外国籍船舶港口国监督检查和中国籍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十一)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 3 人以下(不含 3 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十二)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十三)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 1 吨及以上、 10 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十五)审核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监督液货船单航次过驳作业,审核和现场监督液货船多航次过驳作业。
(十六)参与辖区内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十七)受理辖区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及所属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审核申请。
(十八)作为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协助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业务。
海事局里面有很多职位或科事,并不是所有人员都需要到海上工作,但比重还是比较大的,比如航标处,海岸电台,安全检查等还是需要有个别的出海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