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就在于“强制性”和“任意性”:“强制性”在于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必须依法办事,通俗点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任意性”在于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留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
比如在公司法则里面带有“应当”“必须”“应”“不得”之类的词语,你一定要去这么做的,就是“强制性” 而“可以””可“有权”,可供你自主选择的,就是“任意性。”
1: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2: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
3:然而,由于商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商事组织的设立及其成立后的运行机制是否健全,会涉及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会直接对交易安全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影响。因此,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不宜完全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应由国家给予适当的干预,这些干预的规范在商法中就体现为强制性规范。
4:商法所具有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特点正如德国法学家德恩所说:“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