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没有,现在有了。
最高法等四部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1月1日生效的。
意见具体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七种情形下,经相关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如果父母作为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可以到法院起诉,撤诉监护人资格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