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算,但为了200块钱找单位实在是没有必要,单位领导肯定会有不好的感觉的,会影响她今后的工作。除非是伤的较重,花费很高,自己不能负担,这种情况找单位才有必要。
判断工伤事故的三个基本因素:《条例》明确确定了工伤认定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②判断工伤事故,应当掌握最基本的三个因素,这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和工作原因。因此,凡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工伤事故。工作时间,就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界限之内,即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的认定适当放宽。第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第二,因工外出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认为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职责的环境范围之内。执行工作任务的场所,就是工作场所。因工外出的领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认为是工作场所。在这些地方发生的职工人身伤害事故,也认为是工伤事故。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对此,应当作较为宽泛的理解,不能过窄。
当然算工伤了,你要先去劳动部门鉴定工伤,完了之后,在申请仲裁。
照你的手指骨折,最低就是赔2000的,还欠你工资。用法律的手段,全部要回来
这个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碰撞发生的交通事故算工伤。现在还有一起因电动车相撞发生的事故,工伤认定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不能算工伤,如果有人能给她充分的证据是在上公交车挤伤,那公交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这个钱,不管是不是工伤都是可以报销的,因为每个人都有医疗保险的。而且既然是在上班途中,就可以算为工伤,可以跟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