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温度不达标,该怎么办

2025-01-04 00: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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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供热条例法规,都是以个省市地方性城市供热条例政策为准,以青岛市为例:

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市政部门投诉,要求供热单位推还费用和解决问题。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回答2:

供暖室温不达标如何解决?

回答3:

这种情况下,用户有权利申请退暖费!

1.经供暖单位测量,用户室内温度标准不达标准的,用户可以申请退暖费。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2.按照有关规定,供暖期室温达到18℃即为达标。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低于16℃但高于14℃(含l4℃)的,向用户退还相应天数25%的采暖费;低于14℃但高于12℃(含l2℃)的退还相应天数50%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2℃但高于10℃(含l0℃)的退还相应天数75%的采暖费;居室温度低于10℃的退还相应天数的全部采暖费。

如果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是由用户自己的主观行为造成的,那么,不予退费。

1.用户私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换热装置等等;

2.未经供热企业许可,私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暖气片等;

3.私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4.由于室内装修导致暖气片散热效果降低;

5.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

6.其他主观行为影响正常供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