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本的户主可以是妻子吗

2024-12-12 17: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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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妻子可以作为家里户口本的户主。

根据《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规定:

第四条 户主的选择和户主的责任

户主应由户口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

未成年的人除单独立户,同居人又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住外,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担任户主。

户主的责任是:按规定负责申报户口(自己申报或户内其他人申报都可),并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报户口。未成年人担任户主的,如果自己不能申报,可由其抚养人或者亲属、邻居等负责代为申报。

扩展资料: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的;

(二)原户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三)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四)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五)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九十一条 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回答2:

  您好,很高兴为你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规定,女方系个人户口,是当然的户主,男方在征得女方同意并经过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的同意准迁后,将自己的户口从住所地迁出后,按规定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到女方住所地办理迁入手续。
户籍登记采用先入为主方式,最先建立该户的即为户主,这与家族观念中的家长不是同一个概念,因此,不必作茧自缚,在谁是户主的问题上动脑筋,谁是户主并不重要,关键是能尽快将男方的户口调到女方户口上去。
  所以户口本的户主也是可以为妻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