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其前妻离婚后,其前妻不肯迁移户口,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强制迁移当事人前妻的户口。
1985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移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如果户内成员因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但一方不愿将户口迁移的,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向辖区户籍登记机关求助,凭离婚文书和相关房屋所有权等证据,要求户籍机关将另一方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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