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做了八年了,现在所在的店要撤了,公司调我同市其他门店,我不想去,我能拿到经济补偿吗,请专

2024-12-22 0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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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动合同内容有变化,劳动地点有变化,劳动者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由单位支付给劳动者8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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