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安局给检察院递交了起诉意见书,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可以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是否起诉不以公安局递交起诉意见书为准,主要还是看具体的案件情况,情节是否轻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是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况的,检察院是应当不起诉的,因此,递交了起诉意见书以后也是可能不起诉的。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完毕后,制作起诉意见书连通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材料的审查,确定被告人所涉的犯罪事实,据此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不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制作起诉书。像你说的诈骗案的数额,如果审查后数额有变化,也是正常的,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认定。否者将没有证据支持的案件事实起诉到法院,法院一样也不能认定。所以,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某项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或者通过退补或自身侦查,如果还确定不了证据,就将这部分事实不作为起诉内容予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