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
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表了原来对制造商、批发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
业税。法国的增值税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探索营业税改革的实践过
程中逐步产生的。
(1)法国建立增值税前所实行的按照流转额全额征收的营业税,是一个具
有累计性质的间接税,这种营业税的特征是多环节阶梯式课税。所谓多环节,是
指商品从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所谓阶梯式,是
指商品的整体税收负担率(即各环节的税收总和占商品流转额的比例)随商品流
转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多环节征税;二是商品从
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
由于营业税税收负担随环节的增加呈阶梯式递增的特点,导致了同一商品的
税收负担随生产或流通环节的多少而不同。生产或流通环节越多,该商品的税收
负担就越重;反之,税收负担就越轻。
例如:某商品的销售价格为1000元,营业税税率为10%,甲厂为全能
厂,从原料到产成品全部由本厂生产;乙厂为专业厂,即:购入零件组装产成品,
零件价格为500元。
甲厂商品中包含的营业税=1000×10%=100元
乙厂商品中包含的营业税=500(零件)×10%+1000(产成品)×10%
=150元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营业税多环节全额课税的税制。由于在每一
个环节都按全额征税,致使前一环节已经征过营业税的流转税在下一个环节又重
复征税。
(2)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国实行的营业税的这种多环节阶梯式课税的
特征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产生了矛盾。在这一背景下,为解决营业税的累积性对社
会化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法国对当时的营业税进行了一些改革。
①将工业生产环节的营业税,由原来的多环节征收改为只对最后的产成品生
产环节征收,产品生产的中间环节不征收营业税。这一改革虽然解决了中间环节
重复征税的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反,由引发
了许多新的矛盾。
第一、同样属于生产和创造价值的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而最终的产成品生产者却要缴纳营业税,并且所缴纳的营业税是产品生产全过程
各阶段原来应纳营业税的总和,造成了零部件生产者与产成品生产者的水手负担
不平。
第二、由于只对生产产成品的生产者征收营业税,而将大量的零部件生产者
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使改革后的营业税失去征收的普遍性。
第三、由于产成品与中间产品的界限难以划分清楚,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
来许多困难。
第四、由于只对最终环节的产成品征税,使营业税组织收入的均衡性被破坏,
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失去稳定性和均衡性。
鉴于上述原因,法国政府对这一改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终于认识到造成营
业税税负累积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营业税的多环节征税,而在于营业税是按经营
活动的每个环节的销售全额征税。因此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营业税进行
了进一步的改革。
②恢复营业税的多环节征收制度,但允许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抵扣为生
产应税产品而耗用的外购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营业税。这一改革既保留了营业
税多环节征收,组织收入均衡的优点,又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这就是后来增
值税的雏形。
③1954年,法国对前阶段改革后的营业税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扩大了抵扣
的范围,对应税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用的一切投入物或劳务已纳的营业税全部
予以抵扣。由于实施了税款抵扣制,就一个环节而言,虽然征税依据仍然是这一
环节的全部销售额,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投入物的已纳税款均给予抵扣。
如果购入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与本环节征税税率一致的话,那么,本环节实际征
收的税额正好相当于对本环节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的价值所征收的税额。所以,
法国将完善后的营业税称之为增值税,以示它与旧的营业税的不同。
增值税是由法国开始执行的
增值税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表现出诸多优点:(1)税基宽
广,税率简化,易征易管。(2)税负相对公平,
征收成本相对较低。(3)能使交易双方互相勾稽制约,减少了偷漏税现象。(4)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5
)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因此,增值税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其自身也在传播中得以充实与完善。
从国外增值税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
我国增值税是1979年开始试点的,试点行业是:机械、农机配件、汽车、船舶制造等行业;计征方法也从5种(加法、减法、
实耗扣额法、购进扣额法、扣税法)统一为2种(购进扣额法和扣税法),
并且采用的是价内计税法。
1994年进行了几个方面改革:
(1)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
将工业生产领域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向前扩展到商业贸易。
(2)简并税率。将原有的6种税率(百分之6、8、10、12、14、16)简化为两档。标准税率从原来的14%调为17%,限制低税率为13%的使用范围。零税率仅限于出口环节。
(3)采用价外税模式。实行价税分流。
(4)取消帐簿法,采用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
(5)统一了内外两种税制,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符合条件均可实行增值税。
(6)简化了征收方式。
这次改革是在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税务竞争环境下,借鉴西方增值税惯例,并依据我国具体国情进行的,体现了我国经济发展特定阶段的产业政策、分配政策、价格政策、外贸政策以及共同富裕思想等。产品税被取消,强化和扩大了增值税的地位和作用范围,在纵向和横向上扩大了税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