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产证没土地使用证!相邻权纠纷起诉会胜诉吗??⼀

2024-12-14 04: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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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使用者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有权要求其相邻方履行一定义务的一种资格。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时,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权纠纷起诉后会不会胜诉,这不是考主观判断就能够确定的,打官司实际上是在打证据,没有充分的证据做支持,胜诉的可能性就非常小。至于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并不关紧,因为“地随房走”是目前不动产行业的一个基本共识,它对解决相邻权纠纷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