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问题,在线急等!!!

2024-12-23 07: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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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题目出得不严谨。
每3项,未说明委托加工收回的丙化妆品是用于销售还是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这里假定它是用于直接销售。它的消费税应该由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
已缴交税??应该是已缴“关税”吧。

1、可抵扣消费税额:20×30%=6万元
应纳消费税:58.5/1.17×30%=1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20×17%=3.4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2、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8×(1+50%)/(1-30%)=3.86万元
[这个地方,成本利润率为5%似乎更合理此,没有50%这么高的成本利润率]
应纳消费税:3.86×30%=1.1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86×17%=0.66万元
3、增值税进项税额:
0.234/1.17×17%=0.034万元
4、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72+3.6)/(1-30%)=108万元
进口消费税:108×30%=32.4万元
进口增值税:108×17%=18.36万元
内销增值税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
当月应纳消费税(包括进口消费税,不包括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
15+1.16+32.4-6=42.56万元
当月“内销”应纳增值税
8.5+0.66+25.5-3.4-0.034-18.36=12.866元
进口环节交纳增值税18.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