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女方未到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现离婚怎样对女方有利

2024-11-24 0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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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龄也就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要求。为此,1980 年颁布的婚姻法把结婚年 龄提高了两周岁。这是个最低限的结婚年龄,国家提倡鼓励晚婚,男女青年 晚结婚几年,有利于集中精力和时间增长才干,为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做较 多的贡献,利国亦利己。总之,法律规定结婚年龄是有客观根据的,是科学 的和必要的,遵守法定婚龄结婚,应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124.妹妹 17 岁与他人举行婚礼同居,劝阻无效怎么办?
  [事例情况]武新轩的妹妹武某,17 岁,在县办织布厂做临时工期间同男 工友徐某谈恋爱。8 月 15 日,徐将武带到家中过中秋节,同时举行婚礼,以 民间方式结婚。武新轩闻讯,即到徐家找妹妹,想再次劝说妹妹不到法定结 婚年龄不要结婚。武某曾多次不听兄姐的劝阻,这次她同徐某商量,一是自 己隐藏起来不同兄长见面,二是徐某等人批评武某干涉婚姻自由。当晚,徐 某的大哥主持婚礼,徐武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武新轩对妹妹不听劝阻,违法结婚束手无策。
  [分析意见]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徐某与武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女方武某年仅 17 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尽 管他们举行了民间结婚仪式,但他们的这种婚姻是违法的,是得不 79 到 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应当怎样妥善处理徐、武的不合法婚姻问题呢?最好 是找到武某本人,郑重其事他讲明结婚是人生终身大事,必须严肃慎重对待, 切不可草率从事。不合法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妇 女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后悔就晚了。同时,应当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 遵守婚姻法是婚姻当事人的义务。既然法律有结婚年龄的规定,有婚姻登记 程序的规定,怎么可以公开违反法律规定结婚呢?婚姻法第 34 条规定:“违 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这就是说,公然 违法结婚的当事人,是要被依法追究其责任的。要使她知道,他们这样作是 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自动改正过来。如果徐、武双方坚持错误,不肯脱离 非法夫妻关系,可先向其所在单位领导反映,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 政干预,也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其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查处。
  125.男女一方的单位不给开申请登记结婚的证明,怎么办?
  [事例情况]某厂工人张某同女青年许某自愿结为夫妻,厂里有关部门未 说明任何理由,不给张某开具申请登记结婚的证明信。使得张某同许某的婚 期一拖再拖,束手无策。
  [分析意见]男女双方一同申请结婚登记,是请求依法确立夫妻关系。依 法进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法津保护。为保障社会主义婚 姻制度的实行,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 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 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 婚、丧偶)的证明。” 这里规定应持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是为了防 止在法定婚龄上弄虚作假和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以确保男女婚姻自由和婚 后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申请人所在单位不说明理由不出具证明的做法是不对 的。如果确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 机关请求查明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

  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126.刊登了征婚启事,应征女方持有当地派出所开具的身份证明,双方 还须办理结婚登记吗?
  [事例情况]某工厂干部路某在某报纸上登出征婚启事后,某村女青年朱 某应征。路、朱经过通信相互了解,双方同意结婚。朱某持当地派出所开具 的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未婚等内容的证明,由哥 哥送亲来到路某家。路家按当地习惯举行了婚礼,路某同朱某即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村里群众认为路、朱是婚姻新潮流的时髦夫妻。后来,朱某的户 口报不上,理由是朱某同路某不是合法夫妻关系。路某认为他们的婚姻是登 报征婚夫妻、是政府开了证明的,怎么还不合法?
  [分析意见]路某在报纸上刊登征婚启事,是未婚公民单方面的一种求婚 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朱某请求公安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不属 于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事宜,不具有法定结婚程序的意义。所 以,路、朱来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其婚姻关系是不合法的。通过征婚启事 同对方联系,相互了解,达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才能成为合法的婚姻。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路某和朱某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 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双方一同到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认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 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男方女方各持一份,才是合法婚姻,路某、 朱某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127.男女自愿结婚,为什么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事例情况]女青年尤某同男青年朱某自幼相识,一起读小学中学,两家 长辈是世代好朋友,常来常往,他们在这种环境中建立起了感情。他们把自 己的想法告诉了父母,双方的父母非常高兴。随后,尤某也去朱家住几天, 朱某也来尤家住几天。做父母的觉着孩子们你来我住的,不如把婚事办了, 免得招来闲话。尤某、朱某知道自己还没有到结婚年龄,领不回来《结婚证》, 就商定尤某搬进朱家住,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就成亲。不久,尤 某就生了孩子。他们认为结婚的人双方完全是自愿的,有深厚的感情,双方 的家长都非常满意,不会出什么问题,不进行婚姻登记,也会白头到老。后 来乡里的婚姻登记员把他们叫去,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补办了结婚登记 手续。临走时,朱某还提出问题问婚姻登记员,我们的婚姻关系很好,今后 也会很好,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婚姻登记呢?
  [分析意见]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1 条规定:“为了保 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 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依据婚姻法和 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进行婚姻登记,其目的就是保证婚姻 法各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和离婚标准得到贯彻实行,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防止违法婚姻发生。这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公民的婚姻问题认真负责和关 心的表现。婚姻登记既然是一项法律制度,就决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结婚手 续。结婚登记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没有 结婚登记,就没有合法的婚姻家庭。认真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对于巩固和发 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 数群众能够自觉按法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但也有极少数人,对申请结婚登

  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对婚姻法知道的很少,他们把婚姻登记看作是可有可 无的事,而把民间操办的结婚仪式看成非有不可。有的男女青年,已经按法 定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他们则要在举行了结婚仪式后,才同居生活,才是 结了婚。对于这种情况,应当继续宣传婚姻法,使广大群众普遍认识到,未 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无效婚姻,是不受法律 保护的。为此,要帮助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婚姻法律制度的观念,自觉 履行婚姻登记程序。
  128.要求做婚前健康状况检查有法律根据吗?
  [事例情况]男青年许某同女青年刘某经过一年多恋爱,双方决定结婚。 许某建议在结婚前一同到医院做一次健康状况检查,以确保婚后夫妻生活美 满幸福。刘某亦有此想法,表示同意。可是到了医院,医生却不给检查,理 由是医生是给病人看病治病的,挂号看病可以,婚前健康检查没有做过。并 问当事人,婚姻法上有婚前健康检查的规定吗?
  [分析意见]我国婚姻法和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关于要 求结婚的男女须做婚前健康状况检查的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无须提 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但是,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 明。这样做,完全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健康和我国公民的健康,是必要 的。既然婚前健康检查对于婚姻当事人有益而无损,在法律尚无此项规定的 情况下,国内公民间在结婚时,自愿要求做婚前健康检查的,具备条件的医 院应给予支持,应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予以指导和帮助。至于婚 前健康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尚无比项健康检查内容的 规定,医院可应当事人请求检查的项目和内容,进行诊断和鉴定,出具检验 证明。如果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不能发生性行为 的生理缺陷,应向对方讲明白,不要隐瞒,从关心友善同情的心情出发,处 理好双方的关系。
  129.托人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视为该项婚姻无效
  [事例情况]某县女青年豆某经朋友介绍同邻村王某谈恋爱,双方同意结 婚。因女方不到法定婚龄,不敢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双方 商定托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来了《结婚证》。结婚后女方对男方不满意,要 求离婚。王某持《结婚证》找到民政部门,请求保护他同豆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调查了解,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了《结婚证》。
  [分析意见]托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领取《结婚证》,是一种违反婚姻
  法的行为。婚姻法第 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 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 9 条、第 11 条也作了同 样内容的规定。这里说的“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是指必须由男 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所确立的夫妻关系。 也只有男女双方亲自领取到的《结婚证》,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明, 才能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婚姻法所以要作这样严格的规定,是为了 防止包办、买卖或其他形式干涉男女婚姻自由,防止在确立婚姻关系中弄虚 作假。由此可见,王某同豆某得到的《结婚证》,是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婚 姻登记机关发现了婚姻当事人这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理所当然要宣布该项 婚姻无效,并收回骗去的《结婚证》。这样处理,豆某要求同王某离婚,也

  就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收回了她同王某的本来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 问题得到了解决。即法律上不承认豆某和王某确立了夫妻关系,也就不办离 婚手续了。
  130.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男方死亡,女方也算是结过婚的吗?
  [事例情况]女青年小冬同廖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尚未同居生活,廖某 从小冬家拉嫁妆回去途中,汽车翻车坠入深沟,廖某当场死亡,此后,小冬 找不到对象。当地未婚青年一听说介绍的对象是小冬,都摇头说,她是结过 婚的,不同意跟小冬处对象。小冬想不通,自己没有“破身子”,也算结过 婚吗?
  [分析意见]结婚是个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 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①男女双方完全 自愿,②达到结婚年龄,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程序是,男女双方自愿结 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符合法律 规定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自取得《结 婚证》时起,就是正式结婚了。结婚的社会本质意义在于:法律承认的夫妻 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冬同廖某已经依法领取到了《结婚证》,她已经结婚了。 她没有与丈夫同居过夫妻性生活,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内容。所 以,不能以此事实而说她没有结过婚。至于有的未婚青年因小冬姑娘结过婚, 而不愿同她处对象,则是一种歧视妇女的偏见。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 家庭权利。一个女青年结过婚,而且事实上没有过夫妻生活,就被看得低人 一等,是不应该的,是封建旧思想在某些人头脑中的反映。在出现此类现象 的地方,应当进行男女婚姻家庭权利平等、婚姻自由新思想和禁止歧视妇女 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更新旧的婚姻观念,以利于社会 主义婚姻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131.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八年,女方出走一年
  多杳无音讯,男方可以与第三人结婚吗?
  [事例情况]村民张某于 1983 年 4 月同女青年皮某自愿结合,未办理结婚 登记,邀请亲朋好友举行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张某和皮某是初 中同班同学,彼此有较多的了解,此时,男女双方也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结 婚年龄。因为皮某的父亲坚持要把女儿嫁到县城里去,不让村委会给皮某开 具申请结婚的证明。二人就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结婚手续,便同居过夫妻生 活了。几年以后,皮某后悔当初未听从父亲的意见,没有嫁到城市里去。1990
  年 6 月的一天,皮某不辞而别,一年多过去了,张某没打听到她的下落,他
  已年过 30 岁,没有儿子,想与第三人结婚,不知法律是否准许结婚?
  [分析意见]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结婚 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中, 有着复杂的原因而形成的未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关 系。对于这类婚姻关系,也有女方和儿童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烟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社会安 定团结,有条件承认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的事实婚 姻关系,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际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 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张某同皮某结合为夫

  妻的情况来看,其婚姻关系可以按事实婚姻关系对待。如果张某要同皮某离 婚,他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法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在没有依法 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之前,张某不得同第三者结婚,也不得同第三者形成新的 事实婚姻关系。否则,他将承担重婚罪的责任。
  132.未办结婚登记就同居生活,女方回娘家不归,男方可另行结婚吗?
  [事例情况]山东农民叶某经人介绍同四川来的易姑娘“结婚”,未办结 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女方向男方要走人民币 2500 元寄回娘 家。三个月后,易某要求回娘家探亲,一去半年多音信全无。男方不打算找 易某回来,想另行结婚,又怕法律上不允许。
  [分析意见]近年来,一些不务正业的妇女流窜到外省外县比较落后的地 方,以结婚为诱饵骗取钱财。她们找婆家,当天就可同男方过夫妻生活,但 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和接受必要的审查。在所谓的结婚后不久, 她们以回家探亲、进城买东西等为借口,离家溜走,一去不回,造成一些男 人上当受骗,“人财两空”,目前,这种极不正常的婚姻现象,在农村或偏 僻山区仍时有发生,人们应当有听警觉,以防上当。对于女方易某一去不返, 男方叶某可不可以另行结婚的问题,从叶易的婚姻关系来看,他们不是合法 夫妻关系,双方同居三个月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叶某不打算把女方 找回来,又想另行结婚,这表明了同易棠解除关系的意愿。为慎重起见,叶 某可给易某去信,提出同易某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另行择偶结婚,法 律保护依法确立的夫妻关系。
  133.受婆母虐待,违心地协议离婚后,双方思念夫妻之情,可以过夫妻
  生活吗?
  [事例情况]王某同男青年邢某自由恋爱结婚后,感情甚笃。婆母姜某却 横竖看不惯小两口的婚姻。开始她要儿子提出离婚,邢某表示不愿意离婚。 后来,姜某就对儿媳妇施加各种虐待,迫使王某同儿子离婚。邢某说服不了 母亲,又不忍心看到妻子遭受虐待,为了让王某生活得幸福些,他二人商量 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了离婚手续。但从离婚之日起,双方思念夫妻之情与 日俱增。女不思嫁、男不思娶,偶(耦)断思(丝)联,欲聚不能,对生产 和生活没有兴趣。双方都想在一起过夫妻生活,又怕招来危害自己的后果, 不知道怎样做才好。
  [分析意见]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基础。王某邢某恋爱结
  婚,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因母亲干涉儿子的婚姻,并采用虐待儿媳妇的违 法手段,迫使儿子同妻子离婚,王、邢才违心地协议离了婚。这样的离婚, 应视为属于违背婚姻自主自愿原则的离婚行为。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如 实反映情况,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确认其协议离婚为无效行为,收回
  《离婚证》。然后,由王某同邢某申请复婚登记,发回《结婚证》。政府依 法保护公民富有感情的夫妻关系。对姜某干涉儿子婚姻自由虐待儿媳的行 为,应通过有关组织对她进行批评教育,宣传婚姻法的有关知识,令其改正 错误。王某和邢某申请协议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所表示的离婚意愿是不 真实的,带欺骗性的行为,双方应对这起无效离婚协议承担责任。所以,王 某邢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该项离婚协议无效和准予复婚登记之前,是不可 以在一起过夫妻生活的。他们只有依法恢复了夫妻关系,双方的婚姻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才受法律保护。
  134.江某领取了两个结婚证,哪个合法有效?

  [事例情况]某县男青年江某同女青年秦某恋爱,双方年龄均是 21 岁,江 某的父母通过熟人在婚姻登记机关为江某秦某领取了《结婚证》。因秦某正 上职业专科学校毕业班,双方没有同居生活。一年后,江某随叔父到沧州市 就业,不久,他同沧州市一女青年范某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 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秦某从学校毕业并安排工作后,找到江某 商量建立新家庭的事。江某说,“那次结婚登记是无效的。我当时 21 岁,还 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证是托人办来的,我已经在沧州结婚了。你不要来 找我了”。秦某听了觉得不对,江某手里有两个结婚证,哪一个是合法有效 的呢?或者两个都无效呢?该怎么办呢?
  [分析意见]婚姻法第 5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江 某同秦某登记结婚时,只有 21 岁未达到结婚年龄,这样的不符合结婚条件的 婚姻登记,应当是无效的。尽管婚姻登记机关发给了《结婚证》,因为申请 办理登记的人欺骗了婚姻登记机关,如果提供的江某的出生年月是真实的, 是不会准予登记的。因此可以说,这张《结婚证》是骗取的,骗取结婚证是 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有,婚姻法第 7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审查了解,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 登记,发给《结婚证》。江某秦某没有亲自去进行婚姻登记,而是托熟人代 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也发给了《结婚证》,这是一种渎职违法行为。 对于婚姻登记员的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明文规定,即: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江某在取得第一个结婚证时,虽然不是自己亲自去办的,但知道自己不
  到结婚年龄,却有意隐瞒,是一种欺骗行为。在取得《结婚证》后,又自行 视为无效,在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的情况下,又与范某在异地办理结 婚登记,他一人手里持有两个《结婚证》,有两名无配偶女青年同他结婚, 江某已构成重婚。对江某的重婚行为,秦某、范某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 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他的责任。对于江某同秦某、江某同 范某的婚姻关系,确定和维持哪一个,或者否定和撤销哪一个,或者两个均 予以撤销,亦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135.未办理离婚手续,男方女方各自同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
  方都犯重婚罪吗?还要办离婚手续吗?
  [事例情况]余某 1983 年 1 月同王某结婚,生一女孩,5 岁多。夫妻和谐 相处六年后,余某同丈夫分居。1990 年春节期间,余某经人介绍认识樊某。 樊某丧妻,有个一岁多的男孩,是搞运输业的万元户。樊某请余某当孩子的 保姆,舍得在余某身上花钱,余某对樊某感到很满意。5 月,樊某设宴请客 举行婚礼,向众人表示樊某余某自愿结婚。王某听到余某已经又结婚,未加 干预,于同年 8 月与通奸多年的有夫之妇夏某公开同居。夏某的丈夫对此无 意告发,说“让她去吧”。王某对夏某说,“我们结婚了”。余某投书郑律 师,询问如果没有人告发,她犯不犯重婚罪?还要不要同王某离婚?
  [分析意见]我国法律把重婚规定为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 对重婚者,要按照刑法 180 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 任。所谓重婚,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而与他 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以及自己虽无配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 结婚的行为。余某王某是结婚多年的合法夫妻,虽有两年分居不过夫妻生活, 但没有依法解除夫妻关系。所以,余某同无配偶的樊某公开举行婚礼,以夫

  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樊某如果确实不知道余某有配偶, 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明知余某有配偶且未离婚,则亦构成了重婚罪。王某 是有配偶之人,同有夫之妇夏某将隐蔽的通奸公开化为夫妻关系,并向众人 表示已经“结婚”,王某、夏某均已构成重婚罪。
  夏某的丈夫对妻子同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持无所谓态度,对夏、王重 婚无意告发,是不对的。他应当从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 角度出发,从制止破坏夫妻关系、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的角度出发,向人民法 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在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后,余某王某的夫妻关系,夏某同丈夫的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依 法申请登记离婚,亦可由法院以调解方式或者判决离婚。各方在合法离婚后, 仍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可以自由自主择偶和依法结婚。
  136.已结婚的女方与第三人同居生了儿子,男方可以控告女方犯重婚罪 吗?法律允许女方继续非法同居吗?
  [事例情况]农民商某同范某于 1984 年依法结婚后,夫妻和睦相处,感情 甚笃,生一男儿,已五岁多。1990 年 4 月,范某因受外流人员金钱利诱等的 影响,弃家弃儿外流,并同一丧妻男子张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当年就 生一男孩。商某几次找到范某,诚心接她回来。范某表示,她已经有了同张 某生活的家,有了同张结合的儿子,不再回商家去了,不再当商某的妻子。 商某想控告范某张某犯重婚罪,解除范、张的婚姻关系,又怕告不倒,担心 自己反而吃亏。
  [分析意见]一夫一妻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男
  公民只能有一个妻子,女公民只能有一个丈夫,禁止重婚行为。所谓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结婚的行为,或者虽未登记结婚,实际上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以及没有配偶的公民,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 婚是一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 刑法第 180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某是有夫之妇,未办理离婚手续,弃家 出走,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一男孩,已构成重婚罪。张某无配偶, 但他明知范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亦已构成重婚罪。商某作 为范某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向人民法院控告范某 和张某犯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法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解 除范某同张某的非法婚姻关系,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如果商某提出与范 某离婚,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137.女方再婚又离婚后,同无配们的前夫同居生活,犯法吗?
  [事例情况]妇女李某同黄某于 1989 年 6 月,双方自愿申请离婚,交回了
  《结婚证》,领取了《离婚证》。同年 10 月,李某同农民方某依法登记结婚。 婚后,她仍留恋同黄某的夫妻和家庭生活,且来往日益密切。这种情况亦被 方某发现。1991 年 1 月,李某要求同方某离婚。方某见妻子的心早不在自己 这里了,就同她办理了离婚手续。随后,李某就到前夫黄某家一同生活去了。 黄、李二人都说他们复婚了。实际上黄、李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村里有人 说李某犯法了,也有人说她没有犯法。
  [分析意见]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是在法 律规定的条件内,男女公民可以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对方加 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的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只要符合

回答2:

因为男女双方因年龄未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手续,虽然办了酒席,但只是你们当地的风俗,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是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既然不是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因此没有离婚一说,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律关系上并不是夫妻关系,即使男方提起诉讼,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同理,女方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这样一来,男方不用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即可和女方解除同居关系,这样女方从情理上和感情上会受到上害。但女方不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也没用,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的。
既然到这种地步,你们可以协商解决,毕竟有所谓的“夫妻感情”,至少同居一年多了,尽量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男女双方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只好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法院会依据男女双方同居的事实依据和他们同居时的财产情况进行评估。至于女方如果提出类似精神补偿之类的条件,法院是不会予以采纳的。
我看你们对相关法律一点都不了解,最好请个律师,虽然不是离婚所进行的财产分割,但你们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尽量在经济上依法维护女方的利益。

回答3:

因为你们的婚姻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 所以女方提出的条件 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只有在结婚登记处办理登记才受法律保护 才可以分割财产 说实在的 你在这里也问不出个所以然来
我建议你找个律师 咨询一下的好 律师都是比较专业的 也能抓住某部分细节 可能会为你争取到一部分利益

回答4:

抓住事实的证据,看他们有没有共同的财产,别的不用多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