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阶段的不同称谓。 在刑事侦查至提起公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开始将其称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时也叫做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为公诉人即检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应当称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被告”。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 民事诉讼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体关系;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不是平等关系。所以,虽然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不能弄错。
1、从侦查机关立案开始,涉嫌犯罪的人员即称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称罪犯),这样的称谓一直沿用到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交公诉机关(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时止,法理上在审判判决前都属犯罪嫌疑人。
2、自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开如则对犯罪嫌疑人转换了角色——被告人。则称之为被告人了,审判结束,定罪量刑了则转换为罪犯或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