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保户去世之后其他承包的农用耕地以及农村的宅基地都将会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一、五保户土地归属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而且农村的土地是按照家庭承包制进行承包,农村的五保户家庭去世之后,其承包的土地没有共有人,所以其土地应该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二、五保户其他财产归属法律依据:
如果该五保户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他的房屋依法继承或遗赠,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那么他的财产归集体所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4、法律对是否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以承包土地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规定的,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中,承包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
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扩展资料: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归村集体。。
鳏寡孤老残一般没有子女或子女另立门户,由于自己无法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政府为保护或保障该问题解决,进行政策或其他方面的照顾救济,所谓“五保户”。所以,按照以上理解,农村五保户去世注销户口时,土地应归还村集体。。
(以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收归集体。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话,按照继承法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是农村承包地也是可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