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合同权属“霸王条款”。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权是无效;
单方解除合同权之规定无效。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单方解除合同权属“霸王条款”。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强调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或分担。分配或分担的结果与其付出相适应,并能够为当事人和社会所认可。即:处在平等的外部条件和法律地位;平等的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应做到基本对等和合理。本案中,从字面上看,“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决定解除合同”和“销方对约定的订货数量有权自由增减,销方对订货的增减、拒绝不构成违约”,的确是赋予三金公司一方的权利,但它使三金公司享有无限的自由裁量的权利,直接免除了三金公司及时供货的责任与义务,排除了林某按时得到足额货物的权利,且一旦终止合同、停止供货,必将直接导致林某重大损失。对林某而言,失去了形式上的公平和机会上的平等,显然是不公平、不对等的。
1、“合同法有规定,只有一方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才有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是法定解除权,但法定解除权本身不是强制性规定,即出现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不主张解除合同。
2、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权,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
1.不一定具有强制性,但是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此约定有效,只要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是支持的.
应该支持,任何合同都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不合法的无效
一、合同法一般无强制性规定,只是赋于守约方单方解除合同和权利,守约方当然也可不解除合同
二、当然有效,合同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优先于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