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认为这各情况在现实中很少会遇到,如果现实中有,也是立遗嘱人存心给后人找麻烦,呵呵。因为:遗嘱内容相抵触,一般是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后想法发生变化,但前一份遗嘱已经交付他人无法或不便更改,才会重新立下一份与前一遗嘱内容矛盾的新遗嘱。但在同一份遗嘱中,不可能写完前一条遗嘱到下一条时想法就变了、即使变以他也可以划掉或重新写修正自己要表达的想法。
2、如果真有这样的遗嘱,因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了。我认为法院可能会判定遗嘱无效,转为法定继承,但绝不会由孙女与希望小学共有。因为:
(1)在同一份遗嘱中表达完全矛盾的两个意思、对同一物品的所有权确定为两个人所有,到底哪个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法确定,但可以判定的是:立遗嘱人的意思不明确。在遗嘱意思不明确时,为公平起见,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
(2)立遗嘱人没有让孙女和小学共有的明确意思表示,就说明遗嘱人只想把电脑的所有权确定给一人,如果判定让孙女和小学共有,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愿,也使所有权不明。
3、你的问题还可以有两种假设:
(1)如果立遗嘱人用前后两份遗嘱指定电脑由孙女、希望小学继承,如何处理?对此,应以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但如果是先立遗嘱将电脑捐赠给希望小学、后立遗嘱将电脑给孙女:电脑应给希望小学,因为:公益捐赠不得撤销。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如果甲对孙女有抚养义务、且甲死亡后没有其他财产、却将电脑以遗嘱捐赠给希望小学:遗嘱无效。因为:虽然公益捐赠不可撤销,但法定抚养义务也必须履行。当遗嘱中指定的财产数额较大时,这个假设也就更有意义。
同一份遗嘱意思表示不一致,应以后一条为准,给希望小学。
这种情况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参照《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虽是同一份遗嘱,但应参照该法条规定,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对于同一遗嘱中前后相互抵触法律没有此规定,当该遗嘱对于此项无效而转为法定继承时,应由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父母、配偶、子女),应由甲的儿子继承
当两遗嘱相抵触时.以后立遗嘱为主.但这两份不知哪个在先,哪个在后.
后一遗嘱取代前一遗嘱。给希望小学。
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