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丧偶关于财产分配:子女、配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优先平等分配。具体情况参考如下:
1、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作为合法的配偶,在一方去世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一方的遗产。
死亡一方的子女以及其父母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遗产应由上述继承人平均分割。
子女、配偶、父母作为第一继承人,优先平等分配。
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分割遗产。
另外一方和死亡一方子女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