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扩展资料:
终审判决后,不可以上诉了的,只能再审。
但是这样可能会导致某些冤假错案的产生,所以法律规定了申请再审制度。但是申请再审制度有严格的限制,以民事方面为例,《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不符,申请再审的请求就会被驳回或者不予受理。
但是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先进行执行,因为再审程序不妨碍执行。所以,两审过后你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法律同样赋予了对方进行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抹杀。再者,申请再审并非没有次数限制,如果上级法院就同一案件已经驳回其申请,那么再次申请也不会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结案后当事人不能复印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为行使辩护权可以复印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冤案申诉,突破阅卷应理顺的几个问题
李仲伟律师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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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申诉阅卷,可以拿这些去争取!
冤案申诉,阅卷是一关,虽然有规定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可以阅卷,但很多地方法院总是想方设法不让阅卷。
我代理的濮荣军故意杀人案,自去年12月份提交申诉材料后,浙江高院至今不允许阅卷,也不告知是否已经立案审查。最近代理申诉的浙江衢州江山市徐小敏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提交了申诉材料后,江山法院却只让阅正卷,并称正卷不包括侦查卷,并拿出了浙江高院于2012年3月1日发布的《浙江省高级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2012】60号文件),称查阅侦查卷宗需要原侦查单位批准。可见,在同一省的浙江,浙江高院与地方法院对申诉阅卷也有着不同的标准。
浙江高院的奇葩规定
浙江高院的奇葩规定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理一理冤案申诉的阅卷法律问题:
一、当事人与代理律师查阅正卷的规定
以下规定,清楚地说明当事人本人与代理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已结刑事案件的正卷。
1、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法【2013】283号《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16条: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17条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经批准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工作人员核对后,加盖人民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9月15日发布并实施的法办【2005】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
“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二、法院“正卷”包括侦查卷宗
我国法院的诉讼案卷长期采用正卷与副卷分立的做法,正卷中归入的是审判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材料,副卷中归入的主要是法院 、合议庭讨论评议记录、案件内部请示、批示等内部来往公文及诉讼材料。之所以有正卷和副卷之分,是因为卷宗中有些材料是法院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的内容,法院认为这些副卷的材料,只能限法院内部使用,定性为审判工作当中的“秘密”,所以不允许当事人与代理律师查阅(但这点也饱受质疑,此处不作探讨)。但“正卷”是相对于“副卷”的一种称呼,包括不是法院内部的“秘密”—副卷以外的所有材料,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抄。因为侦查卷宗已经经过开庭质,不存在保密性,当事人有知情权,所以正卷当然包括侦查卷宗。
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2月24日颁布并实施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侦查卷宗也属于正卷的一部分,该规定的内容是:“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12)撤诉书;(14)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鉴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可以看出,“退回补充侦查函及补充侦查材料”也在正卷的装订顺序中,该顺序中之所以没有明确写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只是因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是侦查卷宗)在提交法院以前已经由侦查单位装订完毕,并打印上了页码,如果列入正卷装订顺序,会打乱侦查卷宗的页码顺序。
这一点,从2014年1月1日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附件1:《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规范》第八条的规定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此不赘述。
三、“审查决定立案后”如何理解?
2015年9月16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2016年4月13日实行的《陕西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和今年5月8日重庆12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只是把“辩护律师”改为“律师”,条文成了“……律师办理申诉、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决定立案后,……”。但都强调了“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卷。应如何理解呢?
其实“审查决定立案”是一个不伦不类的说法。向法院申诉,在提交了材料后,经过漫长的等待期后,法院首先是“立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案件“决定再审”或者给一纸“驳回通知书”;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检察院经过7日内的形式审查决定正式受理申诉后,会在两个月之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意见,立案复查的案子再根据复查的结果作出复查结案、抗诉或者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处理。不论是法院的申诉程序还是检察院申诉程序中,根本都没有“审查决定立案”这一说法。
上述规定中“审查决定立案后”应该理解为法院的“立案审查后”和检察院的“立案复查后”,并不是指法院决定再审以后的立案,更不是检察院立案复查后的提请抗诉。
但实践中法院“立案审查”极少给出具《立案审查通知书》,最高院都是在接收申诉材料后给一纸《预约接访单》,让申诉人联系地方法院的视频接访室准备等待最高院法官的视频接访,这就表示案件已经立案审查。可见,此项规定是一项非常扯淡的规定,是一项故意为难申诉人、与司法实践无法接轨的规定,是在故意限制律师的阅卷权。
这是我见到的唯一一份不伦不类的立案审查通知书
这是我见到的唯一一份不伦不类的立案审查通知书
值的注意的是,因为上述规定是在全国及各省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之所以作出对已结案件“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阅卷,可以理解是对律师阅卷权进行保障的强调,并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有“审查决定立案”就不可以阅卷。当事人和律师完全可以依据本文探讨的第一个问题中的规定阅卷。
四、律师可依据法定的调查权要求查阅已结案件的卷宗
冤案申诉,在法院立案审查前和检察院决定受理申诉前,其实都还未进入申诉程序,此时律师可能已经跟申诉人签订了《代理申诉协议》,但因案件尚未进入申诉程序,律师完全可以不受各种申诉阅卷规定的约束,可以依据《律师法》规定的调查权要求查阅相关卷宗。律师持调查手续到法院要求查阅卷宗时,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必须同意,但不同意总归得给出不同意的理由,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允许律师查阅复制卷宗。
2017年5月17日李仲伟律师
你说的叫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建议你翻翻刑诉法。
只有启动了这个程序,才能由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到原审法院阅卷、复制有关案件材料。